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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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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2年11月30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80,000万元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
经慎重考虑,充分评估,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起始日:2023年3月10日,逢节假日顺延,若本期收益凭证募集期限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起始日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公告为准。
到期日:预定为2023年11月22日,逢节假日顺延;若原定期末观察日发生递延,或本期收益凭证募集期限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到期日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公告为准。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仅限于购买安全性高且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投资产品。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投资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投资事宜的有效开展、规范运行,以及资金安全。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将根据经营安排和资金投入计划选择相适应的现金管理产品种类和期限等,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2、在实施期间及时分析和跟进现金管理品种的投向智能设备资讯、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1完美体育、公司运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
2、公司通过对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完美体育,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美体育、“本公司”、“瑞纳智能”)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2年年度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肥瑞纳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已变更公司名称为合肥瑞纳智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以下简称“瑞纳能源”)因开展各项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拟在2022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为保证上述授信融资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瑞纳能源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预计不超过5,000万元。
上述授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瑞纳智能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2年年度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近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瑞纳能源与光大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保证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已经审议的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4、担保最高本金限额: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6、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2021年度)净资产的3.36%。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1,744.3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2021年度)净资产的1.17%。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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